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区**号门口,先后三次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处的女式毛衣130件(价值2145元)、羊毛衫片约110件(价值1716余元),共计价值3861余元。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已将82件毛衣归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大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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