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0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山东省**市**镇第**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担任**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车队队长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贩票人员以每张发票800元的方式,从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张,价税总计60万元,并将上述发票入账报税。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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