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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848717068,单位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号**号**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1********,湖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住武汉市洪山区**路**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本市烽火钢材市场“合利钢材销售加工门市部”购买钢材期间,经该门市部老板韩某某(身份不详、在逃)介绍,以支付6%手续费的方式从李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处购买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26088.95元,合计税额174435.05元,价税合计1200524元。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授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杨某某到税务机关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74435.05元。2016年3月,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发现上述虚开事实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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