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快递员,住河南省**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中通快递担任快递员期间,伙同他人在支持“天猫直退”业务的天猫沙宣旗舰店中恶意下单后退货,并在菜鸟裹裹平台上用自己的快递员账号揽件,再通过修改退货商品重量及虚增保价费用的方式骗取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快递费用,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9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已赔偿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菜鸟裹裹订单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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