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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四农垦区**区**委**栋,暂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室,系哈尔滨市道外区**百货经营者。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到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明知赵某某(已起诉)销售的“绿伞”牌油烟净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陆续购进约650箱,在自家经营的百货摊床上销售,销售金额5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举报信,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产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北京绿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证明函,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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