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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市**路**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2018年12月24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决定对不起诉人牛某某撤回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牛某某自2017年以来,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青岛市即墨区**市场**楼**街**号对外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牟利。2017年11月15日,即墨公安机关在**市场将被告人牛某某抓获到案,并在其服装店和市场**区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NIKE”、“adidas”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长裤、羽绒服、外套等各类服装共计4468件。经即墨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价值人民币共计1691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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