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街**号,现住邹平市***生活区**区。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平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手段购买多种包装口服壮阳类保健品向他人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23日,侦查员在牛某某店中查获57种口服壮阳类保健品。2019年1月24日、25日,牛某某主动将三个购买壮阳类保健品的包裹交办案民警。对在牛某某店中查获的“第5元素”以及三个包裹中的德国必邦、早泄克星、勃龙伟哥送检,均检测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不得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牛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OPPO手机一部、第⑤元素1盒、早泄克星39盒、勃龙伟哥19盒,退回邹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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