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 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74********,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南阳市第某某中学教师,住南阳市某某大道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3月18日、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17日、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牛某某为向被害人张某某索取高利贷,指使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进入张某某位于南阳市某某路北段某某公寓北楼东单元三楼西户的家中,采取酗酒、吵闹、打麻将等方式向张某某施压迫使其偿还部分高利贷,并长期吃住在其家中,严重妨碍张某某及家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见张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杨某甲等人将门锁更换强行将张某某及其家人逐出住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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