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菜库打工人员。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因做蔬菜生意拖欠榆中县**泡沫厂款项20余万元,经多次与**泡沫厂负责人贾某某协商仍未偿还,2017年12月份某日下班后,贾某某安排崔某某带领白某某、牛某某,罗某某带领厂内职工共计十余人去位于榆中县**乡王某某家中索要欠款,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从下午6时许停留至9时许左右离开。晚上11时许,王某某妻子回家后哭骂下跪要求众人离开,崔某某等人未予理睬,直到次日清晨方才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经崔某某安排去索要正当债务的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为,牛某某在此过程中未实施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被害人要求众人离开住宅前牛某某已自行离开,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以非法目的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