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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新蔡县**路路南**桥西200米**河边非法使用渔网捕鱼,共捕捞到17条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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