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新蔡县**路路南**桥西200米**河边非法使用渔网捕鱼,共捕捞到17条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