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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牛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嫌疑人牛某某为了吃菜,在自家两处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 2020年3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经当场核实数量,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嫌疑人牛某某非法种毒品原植物植罂1305株。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幼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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