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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经营案)_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街**胡同**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7 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刘某某多次从各个汽修厂收购废旧机油滤芯并予销售给杨某某和李某某,其中,刘某某将47吨左右废旧机油滤芯销售给李某某,货款5.5万余元。刘某某多次销售废旧机油滤芯及其他废铁给杨某某共计80余吨货款10万余元(废旧机油滤芯数量无法确定)。杨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废旧机油滤芯后销售给李某某废旧机油滤芯8.795吨货款9200元,其余的废旧机油滤芯及废铁都销售给了邯郸市成安县收废铁的男子(身份不明)。李某某分别从刘某某和杨某某处收购废旧机油滤芯后转卖给牛某某约53吨共计78269元。牛某某转手将废旧机油滤芯销售给张某某共计34余吨货款约5万元、其他销售给河南省新郑市**镇**村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胡某某(不足5万元)。张某某转手将废旧机油滤芯分两次销售给孟某某共计34余吨货款共计5.6万余元。孟某某将从张某某处购买废旧机油滤芯共计34.64吨掺和进其他废铁中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省**基地后转运进**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冶炼,销售货款共计76208元。经查,废机油滤清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上述人员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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