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9********,汉族,高中文化,商丘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商丘市**区****城**号楼***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依托商丘市****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购车人实际在4S店全款购买的小型汽车,购车人为了办理银行贷款,购车人购车后将4S店增值税发票开到商丘市****有限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再给购车人开具汽车销售发票,商丘市****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出售汽车的情况下与多人签订虚假购车合同,并进行担保,帮助购车人以担保的形式,骗取工商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共8人,合计188.7万元,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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