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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越野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北蒙大道环保局门前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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