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20时25分,牛某甲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3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津县**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毫克/100毫升。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卢某某、牛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牛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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