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寨**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因自家门前道路没有硬化,到秦州区**镇**村委会找村干部询问时与村委会主任牛某乙发生争吵,牛某乙先用帽子打了牛某甲一下,后两人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用拳头将牛某乙胸部、肋部打伤,致牛某乙肋骨、胸骨骨折。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牛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牛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牛某乙有过错;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已民事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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