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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遵化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甲与牛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牛某甲将牛某乙的右胸打伤。经鉴定:牛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报案人牛某丙于2015年1月20日报案至遵化市公安局东新庄派出所,遵化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立案后,经传唤均能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一案已超过五年的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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