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发现张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已提起公诉)在群里发布办理各种证件的广告,当时牟某某在扎鲁特旗经营**幼儿园,牟某某为该幼儿园园长,其通过手机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与办证人张某某取得联系,牟某某将照片及个人信息提供给张某某。证件做出后直接邮寄到牟某某的幼儿园。牟某某共通过张某某办理幼儿园园长证2本,教师资格证3本,每个证件2000元左右,上述证件由牟某某本人及幼儿园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牟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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