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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住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2019年12月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许,牟某某驾驶黑M****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山县城北九队南侧500米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某(男,70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赵某某符合头部与外力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牟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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