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5271972********,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金**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川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汤某某及汤某某在**经营部订购的十五袋玉米、一袋大米,送往汤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家中,在途径**村村道**口一陡坡急转弯处,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路边的旱田里,造成汤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牟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实施抢救。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3月23日,牟某某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牟某某一次性补偿汤某某家属共计30万元,其中先付2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成。当日,死者家属向牟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次日,牟某某赔偿汤某某死亡赔偿金第一期25万元给死者家属。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牟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牟某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被告人家属请求不予追究牟某某刑事责任;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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