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5271972********,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金****号。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川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汤某某及汤某某在**经营部订购的十五袋玉米、一袋大米,送往汤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家中,在途径**村村道**口一陡坡急转弯处,车辆冲出路面侧翻于路边的旱田里,造成汤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牟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实施抢救。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3月23日,牟某某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牟某某一次性补偿汤某某家属共计30万元,其中先付2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成。当日,死者家属向牟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次日,牟某某赔偿汤某某死亡赔偿金第一期25万元给死者家属。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牟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牟某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被告人家属请求不予追究牟某某刑事责任;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