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牟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牟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乘牟某乙)沿珙县上罗镇汪家村村道往上罗镇方向行驶,9时许,当车行驶至汪家村四组老学校下方回头线公路处,该车驶出路边,翻倒在地里,造成牟某甲受伤、牟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及认定,牟某乙系机械暴力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胸腔积血、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牟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8月18日,牟某甲与被害人牟某乙家属达成赔偿一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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