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现居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在青岛市即墨区**镇**市场卖鸡从事个体经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02线莱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西市**镇**村南路口处,遇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顺行至此处左转弯,追尾相撞,致崔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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