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021962********,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国信体育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信体育场北门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2月1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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