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杨茂品。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MJ***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新村龚家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龚家湾工业学院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02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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