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7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牟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历城区祝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东路七里堡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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