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苏G7****号小型面包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沈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山路路口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海州一大队民警当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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