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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自吴桥县**镇**饭店到**村家中(约3公里左右),当行驶至吴桥县**道口处(大约200米),被吴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牟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八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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