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土家族,大专文化,利川市**局**中心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利川市**办公室批复同意了《利川市2017年度**项目实施方案》。2018年2月13日,该项目的二标段在网络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2018年3月21日,该项目二标段进行资格预审,排名前九的申请公司为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周某某、熊某某、向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借用的公司资质中湖北**有限公司、鹤峰县**建筑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覃某某(另案处理)借用的公司资质中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周某某等三人为了进一步保证二标段能够中标,便找到覃某某、牟某某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购买取得了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掌控以上八家公司的报价,2018年5月21日,周某某等三人借用的鹤峰县**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281919.08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二标段。
2019年6月20日,牟某某接到利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协助民警抓捕了同案犯。2019年12月16日,牟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川市2017年**招标代理合同、利川市2017年度**二标段施工合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企业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记录、借条、账务记录、收据、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牟某某及同案犯向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覃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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