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荆州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16 日21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鄂D****1 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牟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样,并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该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提取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肖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998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询问视频、呼吸式酒精测试视频、医护人员采集静脉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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