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93********,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红山区**粮行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赤峰市红山区**市场**号大厅暂住。无前科。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沿松山区松城路与松山大街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09月1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5.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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