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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住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9时30分,雅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城区开展路检路查(夜查)过程中,发现川******驾驶员牟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当场呼吸气式酒精测试,驾驶牟某某呼吸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雅江县人民医院抽血,后将血样送至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测定,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所检验鉴定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121.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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