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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70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红色“三铃”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从大邑县兴业大道出发,沿兴业四路往大邑县城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当牟某某驾车行驶至五龙东路与兴业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牟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1.8mg/100ml。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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