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79********,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山东**学院**处工作人员,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与家人饮酒至21时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公安局人行过街天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0±5.1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30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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