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3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号,住路北区**小区**楼**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9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来到唐山市路北区中国城洗浴中心二楼包房消费过程当中,与中国城洗浴经营者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已另案处理)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几个耳光,并扣留了被害人手机等随身物品,随后将被害人李某甲轰出中国城洗浴。当晚23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范某某、马某某、姚某某等人再次来到中国城洗浴中解决此纠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同犯罪嫌疑人路某某商量后,决定由犯罪嫌疑人路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在逃),让其召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犯罪嫌疑人蔺某某(另案处理)、翟某某(现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拟另案处理)、王某某(已死亡)、孟某甲(现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拟另案处理)、“小某某”(身份尚未查清)、肖某某(已死亡)以及肖某某的两个兄弟(身份尚未查清)等人持砍刀、木棍联合中国城保安对被害人李某甲、范某某、马某某、姚某某等四人进行殴打。2018年10月9日,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13日,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25日,经鉴定,范某某、马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事后,犯罪嫌疑人路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牟某某安排负责管理监控录像的犯罪嫌疑人孟某乙删除中国城打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并对中国城保安每人发放500元奖励。

经审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