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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峨眉山**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与李某某同为峨眉山**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19年5月28日,二人经公司安排将水泥从峨眉山运至龙泉驿区大面镇精准搅拌站。23时30分许,二人在精准搅拌站内发生纠纷,牟某某拿出锤子朝李某某的背部殴打,将其打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右侧肩胛骨肩峰端骨折。牟某某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后在现场等待民警。经鉴定李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牟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牟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因牟某某认罪认罚、初犯、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情节轻微不起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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