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故城县京杭大街与工业路交叉口北附近发生碰撞,后牟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将王某某打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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