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室,系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情情,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经集双高速项目部同意,分包商顾某某雇佣石某某给集双高速08标项目部用水车洒水浇道,工程结束后顾某某未与其结清工钱。2018年底开始石某某多次向顾某某打电话讨要无果后,开始找集双项目部经理王某某和夏某某要钱,均未果。后石某某于2019年夏天两次到集双高速公路现场阻拦车辆施工。其中石某某第一次堵道时,因牟某某的翻斗车也在该处施工,为减少损失,经协商,牟某某自行付给石某某1.5万元后,石某某将车挪走。
2020年6月4日当天石某某因向集双高速公路项目部经理王某某讨要工程款未果后,又给牟某某打电话并在电话中与其发生口角。当日15时左右,石某某带其朋友董某某一同前往牟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处(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组),石某某进到该房屋走廊处见到牟某某后用矿泉水瓶击打牟某某头部,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二人相互厮打过程中,牟某某动手将石某某面部及鼻部打伤,石某某动手将牟某某面部打伤。牟某某先后手持过火钳子、铁管。
同年6月29日,经鉴定,牟某某面部及右手的损伤致左面颊部、右上唇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指背腱膜断裂及右手小指远端背侧长2.0cm弧形创口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石某某头面部的损伤致左颞顶部头皮下肿胀及左眼周肿胀之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石某某鼻部的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鼻背部肿胀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石某某带着董某某一同进入牟某某租住的房屋,先用矿泉水瓶对牟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后二人发生厮打,牟某某的行为属于制止石某某正在对其人身等进行的不法侵害,虽导致石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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