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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滥伐林木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村,现住敦化市****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得知张某某(已不起诉)要对其自家承包的敦化市**林场**林班**小班蚕场进行更新后,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蚕场内的柞树幼树。2019年11月20日,牟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该蚕场内的柞树幼树进行采伐。经鉴定,牟某某共采伐天然墩状根径为2cm-4cm的柞树幼树846株,价值人民币6337元。案发后,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牟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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