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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绰号强某某、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办事处**铝合金加工点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在荣成市**街道**村,牟某某趁无人之机,采用爬窗手段,多次进入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电缆,所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33420元。

2019年11月15日,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900元。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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