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附**号,乘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进入房间将其放在床尾的蓝色挎包盗走。后牟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现被盗包内有二万余元现金及证件,因觉得钱太多且证件很重要,当即决定将赃物返还。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返回盗窃现场,将包放在房间门口,但又从包内抓了一把钱才离开。牟某某在回家后清点盗窃金额为7750元,并将赃款存入个人账户内。后其经过深刻反思,决定返还盗窃的赃款。当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返回盗窃现场,联系被害人家属,将盗窃所得的7750元全数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牟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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