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日晚23时许,蒲令、吴威、龚毅伙同飞洋华府保安蒋某某、刘某某及负责运输的牟某某将飞洋华府工地内1125斤150型电缆线盗走,销售至魏武经营的废品收购门市获款21000元。经利川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本次盗窃的电缆线价格为34006.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牟某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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