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花园**单元**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受杨某甲邀约到绥阳县城“三点水”附近与黎某某打架斗殴,到达斗殴地点后,牟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与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打架,造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到绥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