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2000********,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乡**村**组,成都市郫都区**镇**学校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等多人在朱某某(未成年人,另案)的邀约下,将案发前一天与朱某某发生矛盾的同校学生吴某某、莫某某、沙某某等人喊到学校门外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静园东路与郫温路路口的草坪处,使用棒球棍、钢管等工具殴打吴某某等人,并造成吴某某轻伤二级、莫某某轻微伤的损伤结果。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接到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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