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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59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3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分子蛊惑、幕后指使数十年,通过天台县国清寺等地结识来自天台、三门、黄岩、磐安、青田等地人员,以“大组长”的身份向他人宣传 “民族大业”、“精准扶贫”等“民族解冻”类虚假项目,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等为诱饵,要求来自各县的人以组长身份发展、管理会员,并做好宣传、落实“文件”工作,收取钱财以汇款等形式交给幕后犯罪分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于三四十年前就跟随何某某从事“民族大业”,其作为何某某的助理及黄岩区的组长,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仍旧发展管理下面近200余名组员,以办理成功就能分到一大笔钱为由,让组员坚定信念,以此交纳费用。迄今为止,通过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交纳给何某某的已有七、八十万元。其中,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24日、2018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分别将800元、2100元、1000元、500元转账给何某某。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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