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7********,仡佬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5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提供信用卡、协助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5日,诈骗人员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236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转移上述诈骗所得。
2.2019年8月23日,诈骗人员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5314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转移上述诈骗所得。
3.2019年8月23日,诈骗人员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1803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转移上述诈骗所得。
4.2019年8月23日,诈骗人员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付某某9596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转移上述诈骗所得。
5.2019年8月23日,诈骗人员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卫某某759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转移上述诈骗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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