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8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大专文化程度,编导,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7月28日、10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分别自2020年8月1日至同月15日、自同年10月12日至同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徐某某、艾某某、陈某甲(均已起诉)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等地租赁房屋成立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公司,利用互联网对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网络算命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谎称自己系专业算命先生,假借免费看手相提供固定模板的语音解析骗取被害人信任,又借有偿测八字提供免费网站上检索并整理的文字解析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购买所谓的开光产品等以化解被夸大的不利运势,后各级之间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先后系上述公司销售二部罗某某(另案处理)组、殷某某(另案处理)组业务员。已查证,2019年3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10609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主动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6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资表、业绩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陈某乙、蒋某某、龚某某、谷某某、程某某、陈某丙、马某某、张某乙、徐某某、陈某丁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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