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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2点,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镇码头,用条网打鱼,被通川区渔政夜间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条网2条和渔获物0.265公斤,后经执法人员测量发现其中一条渔网网目尺寸为2.017CM,该网具网目尺寸小于最小网目,系禁用工具。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牟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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