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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2********,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甲驾驶甘A*****号“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玉门市玉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冲出路面翻车,造成被不起诉人牟某甲及其车上乘坐的牟某乙受伤、周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2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机械性物体外力碰撞挤压,造成严重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9年10月15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牟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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