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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甲盗窃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甲趁务川自治县**镇**村**组牟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门入室方式进入牟某乙家中,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螺丝刀将牟某乙家卧室门锁撬坏后进入卧室内,将牟某乙存放在卧室内现金1700元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甲主动到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涉嫌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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