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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特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6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0时许,特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白色小型越野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珠尔广场南侧时被新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1.80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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